摘要
正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案情】原告:无锡市春江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被告:上海市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分公司)。被告:上海市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2002年11月25日,被告物业公司与春江花园开发商聚江公司订立前期物管协议,指定其无锡分公司向春江花园小区业主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按物价局批准核定的项目标准收取服务费。约定期限为合同签订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时止。2007年12月22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
出处
《人民司法》
2012年第2期4-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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