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58年《纽约公约》并未对各国法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而是将这一问题留给各缔约国的国内立法。申请人向中国法院提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时,应遵守中国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程序性法律和规则。但是,由于立法的欠缺和滞后,中国法院处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程序性规则在很多方面不够明确,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亟待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规定或澄清。本文尝试对当前中国法院审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有关程序问题作简要介绍,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希望对相关的研究者和从业者有所裨益。
出处
《北京仲裁》
2012年第3期72-86,共15页
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