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是刑法第 18条第 1款中的精神病人还是第 3款中的精神病人 ,都包括患严重精神病的人和患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的人。辨认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和后果的能力。不能认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未发作时实施的任何犯罪都属于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 ,从而使其都承担刑事责任或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在醉酒前对其在醉酒后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具有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 ,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反之 ,应依其醉酒后的实际精神状态确定刑事责任 ,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则不负刑事责任 ,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则应负刑事责任 ,但应从宽处罚。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1年第1期12-16,共5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作者简介
赵秉志(1956-),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研究方向:国际刑法、区际刑法、比较刑法.
刘志伟(1967-),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中外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