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在权力制衡论 ,有错必纠论等理论基础上的我国法院对指控罪名审查变更机制 ,随着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纵深发展 ,需要重新审视、修正。应坚持法院具有定罪判刑的最终决定权 ,但法院在变更指控罪名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 ;法院变更指控罪名不能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
                
                
    
    
    
    
                出处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2年第4期9-11,17,共4页
                    
                
                    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
     
    
    
    
                作者简介
徐虎(1957-),男,湖北随州人,国家法官学院兼职副教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