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矿产资源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类型,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开发利用不仅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也对矿业权人影响较大。因此,矿业权纠纷案件一直是重要的案件类型。在矿业权纠纷领域中,不仅存在单纯的民事争议问题,往往还存在着“民行交叉”“行刑交叉”等多种情形。因此,在处理涉矿纠纷时,必须考虑矿业权管理中相关行政权的特性,划清权力界限,实现矿业权人合法权利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有效维护。
出处
《楚天法治》
2024年第22期0212-0214,共3页
作者简介
李晨(1969-),男,汉族,山东济南人,本科,东南大学,研究方向:行政法、不动产登记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