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较于传统罪刑关系三段论强调“定罪量刑”的因果关系,“以刑制罪”裁判模式显得与众不同。在处理疑难案件时,其正可弥补法条主义的不足,避免机械地适用法律。法官根据自由心证在个案中基于对裁判后果的考量选择裁判理由与结果,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但是,在刑事裁判中“以刑制罪”作为一种逆向化的思维模式,常常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造成机会主义泛滥的风险。因此,应对其适用范围和路径作出严格的约束和控制,让其更好地成为传统裁判逻辑三段论和法条主义的补充。
作者简介
谢静怡(2002-),女,汉族,河南洛阳人,大学本科,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公共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