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作为“法律监督者”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对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制度具体运行过程中,其在自身机构设置以及诉前、诉讼程序中仍存在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以检察机关双重职能定位为考量,认为其在机构设置上,应实现自身职能部门的分设与协作;在诉前程序中,应严守诉前程序规则,并合理设置诉前公告期限;在诉讼程序中,应优化因果关系认定,明确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完善环境损害修复金确定和管理使用制度,并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出处
《视界观》
2022年第18期61-63,共3页
Observation Scope 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