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97年立法者将数额较大的侵占行为归入刑法予以制裁,填补了侵占罪这一法律空白,而时至今日,数额较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普通侵占行为只能依靠民事法律予以调整,尚不处于公法的调整领域,使得在实践中对该类行为打击不力,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维护。笔者将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出发,分析这类侵占行为和其他平和占有型侵财行为,试述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必要性,最后就完善该类行为的行政制裁提出建议。
出处
《时代人物》
2022年第5期106-108,26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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