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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骗罪中处分行为的性质——诈骗罪的客观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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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常认为被骗人的处分财物的行为在诈骗罪中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完全被包含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的。根据构成要件的故意规制机能,如果处分行为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那么行为人就要对此存在故意。因此,在行为人对被骗人处分行为没有认识以及缺乏认识可能性的场合,诈骗罪就不成立。但是,处分行为作为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是无关行为人责任内容的客观处罚条件。
作者 朱志郅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海外文摘》 2021年第5期4-6,共3页 Oversea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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