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正文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着重介绍伯克利学派通过“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回应型法”的路径对法律进行的分类,以及分析各个法律类型的特点及局限性;第二部分阐述了“伯克利学派”视角下的网约车管理立法方面的法社会学分析,并且对其进行法律分类的归类,反映了网约车合法化促进了出租车管理法律法规迈向回应型法的阶段以实现行业善治;第三部分,以网约车合法化为典型,对我国在发展、完善法治国家的建设提出了建议:应当重视回应型法的借鉴意义,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寻找法律适应社会发展的路径,以推动法律理念的不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