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沪伦通的提出沪伦通,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伦交所")互联互通机制,是指符合条件的两地上市公司,依照对方市场的法律法规,发行存托凭证(Depositary Receipt,DR)并在对方市场上市交易。同时,通过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跨境转换机制安排,实现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沪伦通包括东、西两个业务方向。东向业务是指伦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挂牌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 Depositary Receipt,CDR)。
出处
《公司法律评论》
2019年第1期231-235,共5页
Company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于炳光,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总部)高级合伙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