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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国境卫生检疫法,保护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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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已于1986年12月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李先念发布命令公布,将于1987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为了加强国境卫生检疫,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缝康,保障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措施。国际上的卫生检疫起源于15世纪。
作者 孙连加
机构地区 丹东卫生检疫所
出处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1987年第1期31-32,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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