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甲骨文中有下揭之字:唐兰"疑伐之异体"^(①)。伍士谦从形体出发,也认为此字应该释作"伐",理由是"用戈杀人为伐,用戉杀人,也应该是伐"^(②)。施谢捷怀疑当释作"威",惜未见详细论证^(③)。姚孝遂不同意唐、伍之说,他指出"字当隶定作‘■’,卜辞云:‘贞兹云其■。’‘■’与‘伐’字形义均有别,不得释‘伐’"^(④)。我们同意姚先生的意见,A字确实不能释"伐"。释"威"于字形似可说。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甲骨字释的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15BYY14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殷墟甲骨拓本大系数据库建设”(项目编号:15ZDB09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