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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身份选择自由下佛教罪观念对隋唐前刑法的影响

On the Influence of the Notion of Buddhism on Sin on Criminal Law before Sui and Tang Dynasties under the Freedom of Identity Ch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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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传统罪观念以维护身份秩序为主要目的。佛教东传后,佛教徒可以基于自由意志选择异于传统的新身份。传统身份秩序的超越性反对这种身份选择自由。由于传统文化中存在尊重个体独立自由的要素,佛教的政治功能也得到统治者认可,佛教伦理还不断自我调适以实现本土化,佛教罪观念逐渐被隋唐前刑法接受,当然也有其限度。基于对其新身份的肯定,隋唐前刑法为佛教徒设定了新罪,强化了旧罪,还豁免或减轻了某些旧罪;基于对其新身份的否定,隋唐前刑法开始控制沙门拜君父、私入道等,并根据传统伦理改造了佛教徒新身份的内部关系。
作者 李勤通 Li Qintong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2021年第2期278-298,共21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李勤通,法学博士,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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