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方面,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仍存在一定的时代局限性,特别是在生育津贴的税收优惠政策上显得过于保守,相关制度未能充分惠及低收入群体。面对低生育率的现实挑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亟须进行一系列系统性改革。首先,完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增加子女抚养专项附加扣除,以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其次,完善生育税收优惠制度,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确保各类家庭均能从中受益。再次,设立可退还税额抵免制度,促进税收制度更加公平。
出处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4年第2期61-66,共6页
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e & Taxation
作者简介
陈宇翔(1979—),男,江苏徐州人,江苏师范大学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财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