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二战后,同盟国在远东地区对日本乙丙级战犯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审判。因中国的抗日战争(1931年9月18日)早于太平洋战争(1941年12月7日)爆发,故中国法庭对日本战争罪责的时间追述与其他盟国不同。又因战前中国即是独立的民族国家,比较远东地区新独立国家的法庭和由美英等国家主导的殖民地区法庭而言,中国法庭具有鲜明的主体性色彩。既有的论著对于战后中国法庭的主体性地位和国民政府对日籍战犯惩处相关事项表述影绰,也多未能将庭审结果与战罪调查、战犯引渡、战争责任界定、证据中心主义与判决执行等诸多环节作为一个相互影响且有机联系的整体详加论证,难免对于战犯罪与罚的界定有失偏颇。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拟回归于真实的历史场景并参以报刊、函电、时人回忆录、档案文献等资料,对这段史实的若干特质做些许补充。所发隔阂肤廓之愚论敬祈方家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