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权力介入缔约领域经历了从命令到契约的过程,基于对私人自治理念的尊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了紧急状态下强制缔约义务的适用情形,即“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此为立法模式从概括式到折中式之转化,并基于民商合一理念将缔约主体从“有关法人、其他组织”扩大到一般的民事主体。强制缔约义务条款的适用应遵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鼓励市场交易原则以及审慎适用原则。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的适用情形应做限缩解释,且要约须符合义务人之缔约能力,要约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强制缔约义务条款位于《民法典》合同编中,对此义务的违反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将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民事责任定性为缔约过失责任更具有合理性,从而确定订立合同与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对要约人所追求的履行利益提供有效救济。
出处
《东南法学》
2022年第1期196-207,共12页
Southeast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肖朦恺,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