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规范约束的外在性,如果司法自由裁量是一种选择权,其应当是一种任意选择权。哈特主张自由裁量不是任意选择,但其在《法律的概念》中的论证却导致了与其主张相悖的结论。自由裁量在构成上包含规范穷尽命题、最佳判断命题、跳跃命题三个条件,其中,规范穷尽命题与最佳判断命题旨在证明自由裁量并非任意选择,跳跃命题则说明自由裁量何以具有概念上的独立性。为满足跳跃命题,自由裁量既不应被看作价值衡量,也不能被理解为等值选择,而是应当呈现为一种不充分事实条件下的最佳判断。
出处
《法律方法》
2020年第3期-,共23页
Legal Method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重大项目“司法制度原理研究”(项目编号:18XNL0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徐舒浩,男,浙江温州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司法制度与司法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