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解释关于行政机关协助法院执行行为可诉范围的厘定,不仅与行为属性和可诉性判断的一般法理以及以往司法解释、答复和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不相符合,而且疏漏了缩小范围执行行为和遗留范围上的不作为以及"采取违法方式"之外其他"违法采取措施"行为的可诉性。准确厘定协助执行行为的可诉范围,必须首先准确选择和统一适用行为属性和可诉性判断标准,明晰协助执行行为不可诉的法理与制度依据,以期最大限度地拓展可诉行为范围。
出处
《法律方法》
2021年第4期356-373,共18页
Legal Method
基金
山东省2017年社科规划重点项目“行政审判参照惯例问题研究”(编号:17BFXJ0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原浩洋,男,山东蓬莱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