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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修律中罚金刑与赎刑的调适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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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清末修律过程中,自引进罚金之法后,罚金与赎刑的组合体系呈现出三种形态。以《大清现行刑律》为标志,形成了“轻罪罚金+重罪赎刑”并立的体系。以章董氏《刑律草案》稿本为标志,形成了“轻罪罚金+妇女重罪赎刑”体系。以《大清新刑律》为标志,形成了“轻重罪罚金+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体系。清末罚金与赎刑体系的演进,具有激烈变动的特点,其原因一方面是删订旧律与编纂新律的不同修律宗旨导致的差异,另一方面是受外法的变化而变化。罚金从无到有,从与赎刑并存到几乎完全排挤掉赎刑,其本质上是外来法与本土法调适的问题,是坚持中外法制共存还是全盘接受外法的问题。在吸收外来罚金之法时,也要注重吸取本土赎刑合理的法律文化资源。
作者 刘维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法律方法》 2022年第3期485-503,共19页 Legal Method
作者简介 刘维,男,江西赣州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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