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作为公司法中较为成熟的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程序中如何适用,是破产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难题。对于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注册资本显著不足,不公平交易及欺诈性行为,应当适用破产法相关法律制度予以调整。当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时,应当区分股东属于法人还是自然人,适用关联企业实质性合并破产和追加自然人股东程序处理,从而将股东的财产纳入破产财产用以清偿破产债务。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0期3-12,共10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作者简介
杨林法,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沈隆吉,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