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前言汉代的“令”具有补充或修正既有“律”的性质,这一点在很早之前就已被指出。^(1)秦代也是如此,《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170—172中就有明显的体现:●捕以城邑反及非从兴殹(也),而捕道故塞徼外蛮夷来为间,赏毋律■。今为令■:谋以城邑反及道故塞缴外170蛮夷来欲反城邑者,皆为以城邑反。智(知)其请(情)而舍之,与同辠(罪)。弗智(知),完为城旦舂。以城邑反及舍者之室人171存者,智(知)请(情),与同辠(罪),弗智(知),赎城旦舂■。
出处
《法律史译评》
2023年第1期150-164,共15页
Legal History Studies
基金
JSPS科研费JP22K00913的资助
作者简介
土口史记,日本冈山大学学术研究院社会文化科学学域准教授;刘聪,日本冈山大学大学院社会文化科学研究科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