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合同订立、履行、终止及终止后的全过程。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否则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双方达成合同变更的意向,并约定继续谈判以确定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双方在达成合意前均负有继续谈判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断谈判。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违约行为,即使尚无法确定准确的违约损失数额,其亦有正当理由暂停履行相应义务,不构成违约。
出处
《法治论坛》
2019年第3期321-330,共10页
Nomocracy Forum
作者简介
韩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董广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辅助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