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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单方变更的效力认定——梁某诉趣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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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用户协议中预设己方享有单方变更协议的权利,再由用户决定是否继续接受服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但其对所提供的软件、产品或服务内容进行修改、替换、升级等操作属于对合同履行的变更,如果单方变更内容实质剥夺、限制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应属无效。
作者 江蔼 刘文添
出处 《法治论坛》 2023年第3期234-241,共8页 Nomocracy Forum
作者简介 江蔼,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管办法官助理;刘文添,广州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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