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澳大利亚地区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直到1998年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都相类似。最近在澳大利亚关于改革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无实施犯罪行为能力"的推定存在争议。尽管澳大利亚国内一直对该推定提出批评,但没有任何国家像英国一样废除它。但是,对该推定的更大挑战可能来自要求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12岁的呼吁。尽管一些普通法国家已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12岁(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所呼吁的那样),但它们也废除了"无实施犯罪行为能力"的推定,从而降低了对12到13岁儿童的保护。笔者认为,除非按照联合国委员会的建议,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14或16岁,否则有充分的理由保留"无实施犯罪行为能力"的推定。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9年第5期113-120,共8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作者简介
托马斯·克罗夫茨(Thomas Crofts),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犯罪研究所所长,教授;赵增田,同济大学博士研究生,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金泽刚,同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