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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语言论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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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外,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行使国家立法权,但是可以而且必须制定必要的法规:国务院享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法学上.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技术叫做“立法技术”。立法技术通常着重指称制定法律的技术。
作者 潘庆云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7年第1期116-126,134,共12页 Journal of Huaibe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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