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是否必须登记,以及应向哪一登记机关登记并不明确,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特别是各地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的成立,对于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股权应如何冻结,现行法律规范尚无明确的统一规定。因此,亟待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逐渐完善相关制度规则,减少纷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出处
《投资者》
2019年第3期126-135,共10页
Investor
作者简介
滕昭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