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程式化"行政诉讼主要表现在起诉条件绝对化、除外规定扩大化、举证义务彻底化、裁判技术"内卷化"等方面,目的是审判的迅速化,但忽略了对"诉因"即原告权利的回应。"程式化"行政诉讼有诸多危害,主要表现在裁判失去救济功能、司法技术化但工具化、客观上造成"倒金字塔"格局以及诉讼实践难以推进实体法发展等方面。审视行政诉讼"程式化"的原因,除"案多人少"这一"外因"以外,重视法工具主义,是其"内因"。"去程式化"势在必行,具体可以从独立诉讼要件审查、提升裁判的沟通功能、结合主客观两方面界定诉判关系、厘清审级结构中各级法院的职能定位、重视自治型法的补充作用等方面展开。
出处
《金陵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159-176,共18页
Jinling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殷勤,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