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对国家介入市场竞争规制的基本价值在于构建平等的市场竞争秩序,保证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时能够充分地行使自己的经济权利与自由。国家介入市场竞争行为往往表现为国家通过其出资的企业直接参与市场竞争。我国宪法中关于国有企业规范的修改与演进,对于推动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确立以及重新界定国家和社会关系中的政企关系产生了重要影响。国家基于公共利益考虑,运用国有资本设立与投资国有企业进入经济运行领域,从而直接参与到市场竞争中,这种竞争行为具有国家行为属性,应受宪法规制。宪法对国家介入市场竞争的规制应当遵循法治国家原则、比例原则、经济自由原则、经济平等原则,重点是对国有企业的创设和市场行为的宪法规制以及对市场主体经营自由权的宪法保护。为此,应当立足国情,充分考虑我国宪法经济制度的特殊性,既要保障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又要充分激发市场活力,积极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型宪法规制路径。
出处
《金陵法律评论》
2023年第1期180-196,共17页
Jinling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孙宇,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