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關於《周禮》“九拜”中“吉拜”與“凶拜”的拜儀,鄭玄認爲“吉拜”是“拜而後稽顙”,“凶拜”是“稽顙而後拜”。然考諸禮書,喪禮中拜賓僅稽顙而已,有男女拱手尚左尚右之别,並無先拜後拜之分。實際上,鄭氏此論僅適用於服喪者受問、受賜的情況,並不具有普遍意義。且鄭氏將這兩種拜儀與殷、周喪拜相關聯,亦無實據。而關於吉、凶二拜的施用情況和劃分依據,鄭氏認爲應以齊衰不杖期和三年喪爲界,孔穎達則認爲應以齊衰杖期爲界。二氏皆以喪服等級作爲劃分此二拜的依據,實則也僅適用於上述特殊情況。清人關於這一問題有兩種觀點值得肯定:一是《周禮》辨“九拜”以“享右祭祀”,故此二拜最初當與祭禮相關,吉祭時拜尸用吉拜,凶祭時拜賓用凶拜,胡承珙因而以拜之對象作爲劃分吉、凶二拜的依據;二是莊存與等人不局限於祭禮和喪禮,以所遇之事的吉凶作爲劃分依據,吉事用吉拜,凶事用凶拜。這兩種觀點的討論範圍不同,但皆有其適用之處。
出处
《经学文献研究集刊》
2022年第1期140-152,共13页
Journal of the Studies on Chinese Classics and Literature
基金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中國禮圖學史研究”(18BZS018)階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于少飛,山東大學儒學高等研究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