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第184条制度目的是鼓励及时且有效的救助他人,挽救人情冷漠的道德危机。在设计"救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范时,《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多次审议,最终以"完全免除救助人责任"通过,但这一规范设计与制度目的不符,有违"管理不阻却违法"的法理,僭越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欠缺正当性。因此需要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借助民法解释学突破立法的正当性困境,严格把控第184条的适用前提,限缩第184条的司法适用空间,平衡救助人与受助人之间的利益,从而正确适用该条文。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9年第1期37-47,共11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作者简介
杨思萌,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商法学2017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