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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在民事紧急避险中的适用——基于保护性目的和收容性功能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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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紧急避险,作为一种合法的私力救济方式,本应可以弥补公力救济不及时之弊病,更好保护社会民众的权益,然而现实中该制度却并未较好发挥其作用,究其原因是对民事紧急避险的核心"必要限度"未有明确规定。故而笔者建议将比例原则引入民事紧急避险中,通过比例原则位阶明确的四个子原则的运用,从而实现对该制度中"必要限度"的衡量,使民事紧急避险制度发挥出其本应具有的保护性目的和收容性功能。
作者 李士奇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9年第2期27-37,共11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作者简介 李士奇,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山东大学法学院,邮编26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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