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紧急避险,作为一种合法的私力救济方式,本应可以弥补公力救济不及时之弊病,更好保护社会民众的权益,然而现实中该制度却并未较好发挥其作用,究其原因是对民事紧急避险的核心"必要限度"未有明确规定。故而笔者建议将比例原则引入民事紧急避险中,通过比例原则位阶明确的四个子原则的运用,从而实现对该制度中"必要限度"的衡量,使民事紧急避险制度发挥出其本应具有的保护性目的和收容性功能。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9年第2期27-37,共11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作者简介
李士奇,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山东大学法学院,邮编266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