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有所增删修改,其中有的变动使规范臻于完善,有的变动应予修改。二审稿进步之处主要在于人格权请求权的体系更趋完善、规范体现更为直接。个别语词的调整体现了立法的精细与进步。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在于:增补英烈人格权益保护条款、公众人物人格权限制一般规定、恢复赔礼道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及各具体人格权体系建构中的缺漏拾补。条文中的语义与规范功能重合之处应予删除。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9年第2期38-53,共16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作者简介
陶鑫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典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