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离婚率和再婚率的飙升,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和解除变得频繁且不稳定,而我国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还不足以满足当今社会的需求。通过分析我国法律规定的缺陷和比较域外各国对继父母子女扶养关系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宽泛。在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时,应当采取一定的标准,将继父母子女共同生活的年限、经济能力考虑在内;在确定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地位应当次于亲生父母子女;在对待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时,应当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并且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确定关系解除后双方仍应当承担的责任。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9年第2期133-141,共9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作者简介
朱萌越,四川大学法学院201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