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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遗赠物权变动效力及其问题延伸——兼论《民法典》第230条何以舍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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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物权编第230条删除原《物权法》第29条中的“受遗赠”取得物权的情形,引发遗赠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争议。“遗赠只能产生债权请求权”的观点,并不符合立法本意,而且依该观点要取得受遗赠不动产物权,难免进行不动产二次转移登记,无端增加受遗赠成本,也不现实。《民法典》第230条中的“继承”乃广义上的继承,基于遗赠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亦应为遗赠人死亡之时,不管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接受遗赠还是拒绝受赠,也无论是否经过登记,其意思表示均溯及遗赠人死亡之时。受遗赠人负有用死者遗产清偿死者生前债务的义务,所承担的是替代清偿责任。
作者 滕威 商雪娇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22年第2期61-72,共12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作者简介 滕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高级法官,首批全省审判业务专家,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商雪娇,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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