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关于侵权法功能定位的研究相对薄弱,且长期处于以白描的方式对各功能进行简单有无判断的阶段。在分析方法上,普遍缺乏历史的眼光和部门法分工协作的考察视角。以补偿功能为基本功能定位的侵权法,缺少其他功能定位相对独立性的证成,无法为损害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侵权责任类型的适用拓展空间。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侵权法的功能定位面临转型。重新反思功能定位的意义和价值,在于其可以为大数据时代侵权法制度的阐释和适用提供更加充分的说理前提。大数据时代侵权法的功能应当区分为基本功能与派生功能。基本功能决定了侵权法的本质属性,是制度适用以及司法续造得以展开的前提,这有助于形成系统论的观点,提供一条观察侵权法变迁的根本性理论线索。
                
                
    
    
    
    
                出处
                
                    《民商法论丛》
                        
                        
                    
                        2020年第1期125-146,共22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孙政伟,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