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罪犯劳动的"劳动属性"以及罪犯的"特殊劳动者"及监狱企业的"特殊用人单位"身份未得到充分的认可和实现,导致罪犯劳动保障性的缺失与不足,并引发监狱劳动改造质量降低,诱发犯罪尤其是重新犯罪发生等后果。建立特殊的罪犯劳动保障制度,是将解决刑释人员生活问题的社会安置帮教工作前置到罪犯服刑劳动期间,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和预防重新犯罪方面,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出处
《中国监狱学刊》
2020年第1期114-119,共6页
China Prison Journal
作者简介
高寒(1962-),男,陕西礼泉人,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