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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社会契约签押“真实意思表示”保障功能性缺陷与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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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传统社会中,契约中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通过签押环节予以确认,形成对契约权利义务的明晰、对契约事实的确认、对契约担保的承诺与保证。契约中的“防改押”“关门押”具有防止契约条款被私自篡改的防伪功能。传统契约中的“签字”+“画押”模式形成了对契约权利义务的再次确认,保证了契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最终实现,使人们据以产生合理的预期,有效减少契约纠纷的产生,节约社会资源,是一种有效的社会调控方式。但是,这种签押模式无法避免契约代签代押的问题。随着民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这种功能性瑕疵日益凸显,现实生活需要克服契约当事人签押行为可能被代替的问题,以便更好地维护民事权益。这种内在的矛盾促使契约签押形式不断演进,从签押向签章转变,适应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
作者 王志民
出处 《南开法律评论》 2023年第1期114-129,共16页 NanKai Law Review
基金 吉林省社科基金项目“从传统中发掘智慧:吉林省民事习惯的分类梳理及现代价值研究”(项目编号:2021B11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王志民,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吉林财经大学地方智慧立法研究中心主任。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18

  • 1姜洪源.敦煌契约文书的签押手续[J].浙江档案,1994,0(5):43-43. 被引量:5
  • 2辞源.合订本[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1291,1149,1424,1425.
  • 3张传玺.中国古代契约形式的源和流[A].秦汉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182-185.
  • 4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胡旭晟,夏新华,李交发点校.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584,437,545,426,584,490,426-427,490,354,398,354,374,398,426,437-438,445,454,576,600-601,90,453,95,212,610,551,584,401,244,21,657,454-455,495,108,459-460,549.
  • 5王钰欣,周绍泉.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三卷[M].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62.
  • 6杨一凡,徐立志.历代判例判牍·九[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516-518.508-510.
  • 7[清]许文俊.俞江点校.塔景亭案牍[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03.
  • 8杨一凡,徐立志.历代判例判牍·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370-371,602,418-419.
  • 9[唐] 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刘俊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P221-222.
  • 10.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

共引文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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