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传统社会中,契约中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通过签押环节予以确认,形成对契约权利义务的明晰、对契约事实的确认、对契约担保的承诺与保证。契约中的“防改押”“关门押”具有防止契约条款被私自篡改的防伪功能。传统契约中的“签字”+“画押”模式形成了对契约权利义务的再次确认,保证了契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最终实现,使人们据以产生合理的预期,有效减少契约纠纷的产生,节约社会资源,是一种有效的社会调控方式。但是,这种签押模式无法避免契约代签代押的问题。随着民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这种功能性瑕疵日益凸显,现实生活需要克服契约当事人签押行为可能被代替的问题,以便更好地维护民事权益。这种内在的矛盾促使契约签押形式不断演进,从签押向签章转变,适应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
出处
《南开法律评论》
2023年第1期114-129,共16页
NanKai Law Review
基金
吉林省社科基金项目“从传统中发掘智慧:吉林省民事习惯的分类梳理及现代价值研究”(项目编号:2021B11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王志民,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吉林财经大学地方智慧立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