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辛亥革命的法理既是通过革命的合法性来展现的,也是通过民国各时期政府的正义性来展现的。民国各时期政府以继受畸重的条约义务作为砝码,来换取列强主导的国际社会从外部认可政府、认可辛亥革命的合法性,中国政体由帝制变共和,是由列强主导的国际社会认可代表中国的国际法主体未改变,才得以实现辛亥革命在法理逻辑上的合理自洽。以武昌起义为端点、以修改或废除畸重的不平等条约义务为高潮顶点来考察民国各个时期的政府继受国际权利和义务,可以发现辛亥革命的合法性只是革命逻辑重要的一部分,民国政府以修约废约扭转完全不对称的条约权利和义务,实现自我救济,其正义性则是辛亥革命法理逻辑另外重要的部分。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文本翻译、研究及数据库建设”(18ZDA157)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条约世纪美国扩张在华特权中的翻译问题研究”(2023)
作者简介
叶湘,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外国语学院翻译中心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史、中西法律交流史、法律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