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文书是理解明清法制及其变迁的重要文献。明清时期州县自理裁判中曾出现过招由、审单和遵依结状三种形态的判决书,并经历了判决书逐步简化乃至消失的变化过程。这一文书层面的变化,正是自理裁判本身趋于简化的表现。而自理裁判的渐趋简化,则可从国家治理态度变化、职官制度变革、州县自理裁判范围变化和判决文书复制制度变化等角度予以解释。
出处
《清华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94-106,共13页
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作者简介
孟烨,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