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具有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防止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双重功能。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但是并未对其证据属性作出规定,也没有确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再加上辩护律师"阅卷难"固有现状的影响,辩护律师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阅卷权面临一系列困境。赋予辩护律师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阅卷权,对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来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务价值。因此,现阶段我国有必要采取明确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确立随案移送制度、明确阅卷范围、革新阅卷方式以及确立侵权救济机制等措施来完善我国辩护律师对于侦查录音录像的阅卷权,确保其走出当前困境。
出处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18年第1期210-231,共22页
Shando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周玉洁,女,山东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