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引言(一)先取特权的意义与种类日本民法中,根据法律规定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即"法定担保物权"包括留置权(295条以下,在本文中只用数字引用的是日本民法的条文)与先取特权(303条以下)。先取特权是关于标的财产"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即先取特权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并属于不需要先取特权人占有标的财产的非占有担保。先取特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出处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19年第1期-,共20页
Shando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平野裕之,日本庆应义塾大学法学教授;徐千寻,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日本京都大学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