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进程中.审判独立,作为司法独立的核心内涵,又区别于司法独立,应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所吸收.成为我国与外界展开对话的语词。审判独立理论的关键在于司法裁判与其他因素之间不合适或者合适的联系或不联系。基于此种理解.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与法院内的审判监督管理并不必然有损审判独立功能的发挥,以上三方面与审判独立是可以共存于现行政治结构之中,审判独立可以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构成语词。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19年第1期33-46,共14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
作者简介
李利,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