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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家庭契约的效力审查体系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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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庭契约以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为内容,其意在鼓励或遏止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对违约行为施以财产上的惩罚,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忠诚协议。夫妻一方依家庭契约主张权利,应当经过《民法典》规范体系的审查:在合同成立层面,夫妻双方须具备可辨别的法律拘束意思,该意思的辨别并非基于当事人的单方面主张,而是基于客观意思表示受领人的理解。家庭契约应当是对平等家庭关系的契约表达。失衡的权利义务设置、对一方财产的彻底剥夺以及对离婚自由的实质限制都可能导致该契约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作者 于程远
出处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05-113,共9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作者简介 于程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北京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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