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将保证合同纳入典型合同的同时,从保证人与债权人、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突出了对保证人权利的保护。保证合同应具有要式性,通过数据电文方式订立的保证合同能否视为满足保证合同的要式性要求,需根据数据电文类型进行实质判断。当事人通过特定情事的发生来安排保证期间,基于意思自治的精神不应认定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提起的“诉讼”不仅包括债权人一般的起诉行为,只要能够满足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相关诉讼活动均可扩大解释为本条的“诉讼”。在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向其中一个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效果及于连带共同保证人,但对按份共同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基于法典体系性的要求,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
                
                
    
    
    
    
                出处
                
                    《私法》
                        
                        
                    
                        2022年第2期51-66,共16页
                    
                
                    Private Law Review
     
            
                基金
                    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研究”(21AZD030)成果
            
    
    
    
                作者简介
谭佐财(1996—),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