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一)混淆法定职责与一般给付义务(二)扩大了法定职责的来源(三)没有区分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中的法定职责二、法定职责认定的前提:区分法定职责与给付义务(一)诉讼类型化:法定职责与给付义务分离的源头(二)义务内容不同:法定职责与给付义务区分的关键三、法定职责认定的关键:明确“法定职责”中“法”的范围(一)法的范围:“法律”或“法律+行为”?
基金
湖南省社科评审委课题“行政协议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XSP18YBC157)
作者简介
刘欣琦,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肖红,女,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