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的中央三法司是君主实现最高司法权的重要抓手。一方面,皇帝为三法司的司法活动设定各种原则与规矩,并要求法司严格按律定拟,不准意为轻重;另一方面,皇权的触角还延伸到具体司法审判领域,对三法司核拟案件或“定基调”、或改判、或驳回、或交更高层级的九卿会审,甚至创造例外越法权断,以实现其最高司法权。
出处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59-67,共9页
Journal of Yulin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博士科研启动经费资助项目“清代三法司分权运行机制及现实借鉴研究”(XXPY20044)
作者简介
李乃栋,男,山东济南人,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