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我国立法规定了权利实现地与最密切联系地这两个可并列选择的连结点。由于缺乏对连结点适用顺序的限制,导致该规则的逻辑有待优化,有损于原有的灵活性;将证券权利与物权纠纷笼统适用同一法律规定,难以契合不同权利的性质;未考虑间接持有体制下的有价证券物权纠纷,导致无法确定物之所在地。为解决其困难,应限制连结点的适用顺序,区分适用冲突规范,增加中间机构所在地法这一连结点,并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21年第2期124-133,共10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研究”(20JHQ073)
西南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项目“‘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挑战与对策”(2019XZYB-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梅傲,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国际私法教研室主任;勾明凤,西南政法大学争端解决国际竞争力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