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资本市场的直接上市(Direct Listing)是一种与IPO相对的上市新路径,指的是私人公司在不公开发行新股、不同时募集资金前提下于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从上市交易的股份类型来看,直接上市不发行新股,仅将公司现有股东的股票上市进行交易;从上市的中介机构来看,直接上市不需要承销商承销股票;从股票的定价来看,直接上市的公司不与承销商协商确定股价,而是由交易所确定股票参考价及开盘价。香港资本市场的介绍上市与直接上市一样具有"只上市,不融资"的外观,但是通过介绍实现上市的公司本质上系完成其股票在不同场内公众市场之间的移转,而直接上市的公司系完成私人公司向公众公司的转变,其股票相应地由私人市场转向公众市场交易。我国可通过直接上市制度吸引独角兽企业在国内上市。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212-228,共17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朱宁,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林敏,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