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接管逐渐成为监管机构应对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常态化措施。当前,我国证券公司行政接管存在制度设计粗疏、监管机构自由裁量权过大以及接管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行政接管既具备预防、制止危险发生,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功能特征,又具备非处罚性、强制性、短暂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形式特征,应定性为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接管会面临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市场失灵与行政规制理论可以为其提供理论支撑,但是其合理性还有赖于围绕比例原则展开的相称性评估。为增强证券执法的规范性,应从行政接管的规范体系、接管程序以及责任机制等方面予以改进和完善。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435-448,共14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专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商事立法完善”(17VHJ001)课题资助
作者简介
张崇胜,南开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生,非执业注册会计师;万国华,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院/法学院双聘教授,博士生导师